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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克保、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1987年9月28日,张某某与郭某某登记结婚,1988年1月8日生长女郭丙某,1997年3月14日生长子郭丁某,2000年5月20日生次子郭乙某、次女郭甲某。张某某与郭某某婚后,虽然家庭经济困难,感情尚可,上世纪九十年代,郭某某判刑入狱,在其判刑期间,张某某带着孩子苦等几年,直到郭某某服刑期满。近几年,随着经济条件的逐步好转,并购置、建造多处房产。郭某某近年来,公开与姓徐的女子同居生活,张某某为了儿女忍气吞声领着孩子生活,郭某某对张某某和孩子不管不问,偶尔回家,还无故找事,经亲戚朋友多次调解,郭某某仍无悔改之意。因此,张某某诉至来院,请求离婚,抚养次子郭乙某,次女郭甲某,由郭某某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郭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郭某某于198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1月8日生长女郭丙某,现已婚配。1997年3月14日生长子郭丁某,2000年5月20日生次子郭乙某、次女郭甲某。后张某某与郭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三、四月份郭某某离家出走,住到快捷宾馆分居生活。张某某与郭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长垣县丁栾商业街房屋一座,房权证号:房权证村镇字第-1E3009**号、第-2E3009**号,长垣县南关粮库房屋一座,郭某某自认长垣县同悦社区房子已卖20万元及轿车一辆。以上事实有张某某、郭某某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情况。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张某某与郭某某结婚二十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产生矛盾应以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不应以离婚的方式处理。如果张某某与郭某某在生活中能考虑到家庭的团结和睦,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如能多加沟通、互敬互谅、互相关怀,张某某与郭某某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张某某请求与郭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陪审员 赵国梁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