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卢辉、杨晓玲与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辉,杨晓玲,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辉,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玲,女,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唐曙,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男,汉族,1954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辉、杨晓玲因与被上诉人刘超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辉、杨晓玲的委托代理人唐曙,被上诉人刘超的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基于刘超转让卢辉“尚品豆捞饭店”所产生的纠纷,二审审理时,因上诉人卢辉向法庭提供了蒙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故一审法院重审时应针对转让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时是否存在过错,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