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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三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初字第00694号原告贾某某,女,满族,学。法定代理人贾某一,男,满族,无职业。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女,满族,无职业。系原告祖母。被告丰某某,女,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丰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宝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