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商初字第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接龙潭诉徐州市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龙潭,徐州市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商初字第0960号原告接龙潭。委托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工程兵指挥南营区66号。法定代表人睢海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接龙潭诉徐州市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接龙潭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市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接龙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姚 凯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