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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光才、何学清等与怀宁上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才,何学清,操艮生,江晓斌,周为华,怀宁上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义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514号原告:王光才,农村居民。原告:何学清,农村居民。原告:操艮生,农村居民。原告:江晓斌,农村居民。原告:周为华,农村居民。上述五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11号。法定代表人:魏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卉川,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炬明,单位员工。被告:章义全,1969年8月18日。委托代理人:李应友,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才、何学清、操艮生、江晓斌、周为华与被告怀宁上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本院依法对被告章义全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义全的银行存款4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