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周桂英与黄相亮、陈美莲、刘爱华、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英,黄相亮,陈美莲,刘爱华,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12号原告周桂英。被告黄相亮。被告陈美莲。被告刘爱华。被告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高庙村西。法定代表人冯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英诉被告黄相亮、陈美莲、刘爱华、青州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4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