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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贺仓社与陕西昊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仓社,陕西昊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贺仓社,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被告:陕西昊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5号方兴大厦11908号。法定代表人:王平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仓社与被告陕西昊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仓社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仓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仓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代理审判员  朱华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