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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天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罗章春与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章春,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罗章春,男,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初中文化,工人,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洪斌,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朝天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5415.5元(其中:执行标的463526.8元、诉讼费4649元、执行费6852元、迟延履行利息9038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发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