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与张海河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张海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法定代表人梁金太,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彦强,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会计。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与被告张海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海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撤回对被告张海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北省涉县崇龙商城负担。审判长  孙魁林审判员  王俊亮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