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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8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723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文明。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