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723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文明。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