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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劲松诉马凤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劲松,马凤强,闫增云,任常在,任铁庆,大城县再宏布轮有限公司,昝继辉,陈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张劲松,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马凤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闫增云,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常在,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任铁庆,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大城县再宏布轮有限公司。住址:大城县臧屯乡高李庄村北。被告昝继辉,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陈梅英,女,汉族,系昝继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劲松诉被告马凤强、闫增云、任常在、任铁庆、大城县再宏布轮有限公司、昝继辉、陈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劲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劲松撤回对被告马凤强、闫增云、任常在、任铁庆、大城县再宏布轮有限公司、昝继辉、陈梅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张劲松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旺审 判 员  宗三强人民陪审员  宋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