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余某。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