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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纪应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饶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饶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索**,局长。被申请人李**,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饶阳县。被申请人王**,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饶阳县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李**、王**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饶育征决字(2013)027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饶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0日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锦婷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蔡存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