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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广林与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林,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潭中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林。委托代理人曾树理。被执行人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冬泉。王广林与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王广林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湘潭市雨湖区,且涉及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均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为整合执行资源,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中院决定将王广林与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交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立案执行的王广林与湘潭市三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生效法律文书号(2013)潭中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交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交给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雨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立案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陈志雄审 判 员  邹湘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