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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翟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4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翟某的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某的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静审判员 袁瑞辉审判员 徐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