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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6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覃金联与蔡文球、李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金联,蔡文球,李小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627-1号原告覃金联,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荔浦金珑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广西荔浦县。被告蔡文球,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李小英,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金联与被告蔡文球、李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金联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小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金联撤回对被告李小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