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陈继田与李九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九忠,陈继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九忠,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赵群,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继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守栋,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九忠因与被上诉人陈继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 莹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春之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