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丙帝与田明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帝,田明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徐丙帝,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田明方,女,194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丙帝与被告田明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原告徐丙帝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明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丙帝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明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丙帝回对被告田明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徐丙帝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