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邹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