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庆民三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庆民三初字第00108号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双方分担。被告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结婚证1本。二、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双方共同购买楼房1座)。三、原、被告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双方财产债��及债务情况)。四、祥汇建材商店销货清单(复印件)8张(用以证明装修楼房支出情况)。被告孙某某未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9年7月相识,同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以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吵架、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到本院的结婚证1本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而被告孙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举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相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