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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耿辉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辉,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耿辉,个体。被执行人刘军,无业。耿辉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民调初字第0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对其进行冻结;对此前已查封房产继续查封。3、同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云民调初字第06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庆锋执 行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