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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黑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黑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侯某某,女,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颜某某,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