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黑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黑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侯某某,女,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颜某某,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