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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杨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胜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友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鸿,系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杨XX,男,生于1981年8月14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当日分别向申请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杨XX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3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德鸿与被申请人杨XX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的法定代表人陈友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被申请人杨XX与武胜县烈面镇某某某村某组村民李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等25户农户私下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地面积共计20亩,租期15年,合同中未约定租地用途。2013年2月,被申请人杨XX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仅口头告知村委会的情况下,就在租用地上动工挖基础修建农家乐。3月28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后,派执法大队进行查处,经执法大队现场勘测,该农家乐已平场破土占地9392平方米,其中鱼塘占地2374平方米,公路占地1369平方米,房屋占地1262平方米,其他占地4387平方米;当日决定立案,制作了武国土执立(2013)07号《立案呈批表》,并向杨XX送达了武国土资【停】(2013)27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听候处理,杨XX接通知书后停工。4月15日,杨XX又复工继续修建。4月26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向杨XX送达了武国土资【停】(2013)5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听候处理。5月9日,执法监察大队作出《执法监察大队关于烈面镇某某某村杨XX非法占地建农家乐的调查报告》报局里审核。5月27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进行了集体会审。5月29日,作出武国土资罚【听】(2013)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武国土资罚【告】(2013)07号《武胜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5月30日向杨XX进行了送达,杨XX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6月8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国土资监罚字(2013)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月2日向杨XX进行了送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烈面镇某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9392平方米;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占地地面上修建的五处平房(占地面积共126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杨XX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8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国土】强催(法)字(2013)第10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于10月11日向杨XX进行了送达,催告杨XX自行履行。杨XX在限期内未履行。12月11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向武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XX在未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租用的烈面镇某某某村某组25户村民的集体土地上的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国土部门二次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然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3)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被申请人未提出复议和诉讼的情况下,经催告后被申请人仍不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监罚字(2013)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杨XX退还非法占用的烈面镇某某某村某组集体土地9392平方米;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占地地面上修建的五处平房(占地面积共126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审 判 长  文达荣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姝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