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02-24
案件名称
桑某与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桑某;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民二初字第596号 原告桑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 被告裴某,成年人。 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桑某诉被告白永军、裴某、徐光、吕改梅、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桑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裴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桑某撤回对被告裴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艾婧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