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知民证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峰峰与卢新军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峰峰,卢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证保字第3号申请人:李峰峰。被申请人:卢新军,系东营区西三路仙赞鲜饭店业主。申请人李峰峰述称,刘小强是第4972991号“仙赞鲜”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2011年12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刘小强将涉案商标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在被申请人经营的东营区西三路仙赞鲜饭店门口的宣传广告中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仙赞鲜”。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为防止侵权证据可能灭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使用涉案商标的广告牌进行证据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卢新军经营的东营区西三路仙赞鲜饭店门外使用涉案商标的广告牌予以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巩天绪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