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华健根与赵俊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健根,赵俊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608号原告华健根。被告赵俊超。委托代理人赵亚芳。委托代理人苏文怡。原告华健根诉被告赵俊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健根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使用权人。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装修时将进户门向外开启。2013年5月6日,被告之母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亚芳用被告家里的铁制防盗进户门敲原告家的进户门,致使原告家的进户防盗门损坏。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基于相邻关系赔偿原告龙阳牌防盗门一扇。被告赵俊超辩称:原、被告之间关于进户门一直有纠纷,也曾经在居委会进行过调解。2013年5月6日,赵亚芳并未用被告家的铁制防盗进户门拉环敲击原告家的进户门。当日,是原告将垃圾敞开口放在被告家门口,赵亚芳让原告扔掉,原告不肯扔并动手殴打赵亚芳,双方发生了揪扯。赵亚芳打110报警,警察来处理并经司法科调解,原告都没有谈及赵亚芳敲过原告家门的事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使用权人,双方的进户门呈直角相邻,均向外开启。2012年8月30日,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调解成功证明》,内容为:当事人赵亚芳、华健根,双方为大门朝外开引起的纠纷,在2012年8月30日在建新居委由物业公司会同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关于碰撞的事打个招呼,门口电线进行修补,大门开关需注意碰撞(如无意碰撞造成轻微损伤由双方自行负责),门口堆物一个月内处理。赵亚芳和原告分别在该证明上签字,居委和物业相关人员亦在该证明上签字。2013年1月4日,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原告将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防盗门由原来的向外开启变为向内开启,案号为(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1625号。2013年4月23日,本院判决原告应拆除现在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向外开启的进户门。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26日,被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3)杨执字第2970号。2013年9月18日,冯连秀报警,接报回执单记载:经民警了解,报警人于2013年5月6日上午因家中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防盗门开门朝向问题与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邻居发生纠纷,402室居民将报警人家中防盗门损坏,现报警人来所备案。2013年9月27日,原告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2013年11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其安装的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外开式铁制防盗进户门向内开启,案号为(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072号。审理中,被告将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铁制防盗进户门变更为向内开启。2013年12月11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另查,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户门上距离地面约74厘米、距离右门框约7.6厘米处有一轻微凹陷处。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原、被告房屋进户门均为外开式,原告在安装外开式进户门时即应当知道在双方进出家门时,进户门之间难免发生接触,原、被告均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避免碰撞的产生。原告主张赵亚芳用自家铁制防盗进户门故意撞坏原告家的进户防盗门,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亚芳故意毁损原告进户门事实的存在。现原告家进户门上仅存在一处轻微凹陷,原告要求被告作为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弄XXX号XXX室使用权人基于相邻关系赔偿原告防盗门一扇,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华健根要求被告赵俊超赔偿龙阳牌防盗门一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健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怡书记员程仕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