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曾金柱与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奚家宝、陶火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柱,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奚家宝,陶火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曾金柱,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奚家宝,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被告:陶火宝,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柱诉被告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奚家宝、陶火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