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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曾金柱与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奚家宝、陶火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柱,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奚家宝,陶火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曾金柱,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奚家宝,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被告:陶火宝,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柱诉被告当涂县行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奚家宝、陶火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