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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袁浩哲与杨小卫、梁军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浩哲,杨小卫,梁军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569号原告:袁浩哲,男,汉族,2010年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XX区XX镇XX村中心街X号。法定代理人:袁育星,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系原告父亲。被告:杨小卫,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XX南巷X号。委托代理人:梁军强,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被告:梁军强,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XX镇XXX村X组X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1-2层。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秀,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浩哲与被告杨小卫、梁军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浩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