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杜贤容与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贤容,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453号原告杜贤容,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宁,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29381-9),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平,总裁。本院在受理原告杜贤容与被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贤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贤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曾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