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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桂友与辛朋、辛建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桂友;辛朋;辛建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53-1号 原告张桂友。 被告辛朋。 被告辛建升。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口青州金融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友诉被告辛朋、辛建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辛朋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辛朋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有杰 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 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