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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4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张明璐与张国强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璐,张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民初字第4863号原告张明璐。委托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委托代理人余水,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璐与被告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璐的委托代理人陆拥军和被告张国强的委托代理人余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璐诉称:2012年11月28日,原告借给被告张国强160000元,被告张国强书写了借条。双方约定被告张国强于2013年5月25日前归还160000元及利息。借款之后,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张国强催要欠款,但被告张国强至起诉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国强归还其借款160000元及利息2762元(自2013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确定的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国强负担。被告张国强辩称:借款属实,其因为市场变化做生意目前资金周转非常困难,希望原告在体恤理解基础上同意其进行分期付款归还欠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国强于2012年11月28日向原告张明璐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张国强向张明璐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预计于2013年5月25日之前归还该笔借款和利息,借款利息为0.3%(月利息率)。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张明璐多次催要,被告张国强仍未还款,原告张明璐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借款,引起纠纷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借款期内的利息率约定为每月0.3%,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求被告按此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明璐归还借款160000元,并支付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0.3%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明璐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被告张国强负担。该款项原告张明璐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张国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张明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云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