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毅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贵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翠霞,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毅然,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平泉县福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