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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尹立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立兴,石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尹立兴。被执行人石占广。申请执行人尹立兴与被执行人石占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晋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占广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尹立兴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石占广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立兴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石占广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2)晋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石占广给付尹立兴货款28006元和受理费5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晋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尹立兴发现被执行人石占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王英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建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