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王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刘惠峰与胡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峰,胡晓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王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刘惠峰,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胡晓鸿,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刘惠峰与被告胡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惠峰诉称,原、被告系同行又是朋友。2008年2月14日被告因手头拮据向原告借钱,原告借给被告50000元。被告向原告��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刘惠峰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避而不见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诉状等法律手续,但去被告住所地均不见被告,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现具体住所地。经查找仍无法确定被告准确具体的住所地,致使该案不能进入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惠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