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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响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响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38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被告冯响明。本院审理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响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