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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赵雷与夏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夏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赵雷委托代理人蔡同欣,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雷诉被告夏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雷撤回对被告夏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志艳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