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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陈海洋、刘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陈海洋,刘凯,刘洪池,仉秋玲,王彦凯,苗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45号甲。被告陈海洋。被告刘凯。被告刘洪池。被告仉秋玲。被告王彦凯。被告苗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告陈海洋、刘凯、刘洪池、仉秋玲、王彦凯、苗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52505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5059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