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翟小祥、张杰等与杨老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小祥,张杰,梁强,杨老秋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9号原告翟小祥。原告张杰。原告梁强。被告杨老秋。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小祥、张杰、梁强诉被告杨老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小祥、张杰、梁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老秋在中国银行高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策策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老秋在中国银行高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