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一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宋戈与张玉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戈,张玉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2186号原告:宋戈,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晓慧,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勇,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戈诉被告张玉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戈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戈负担。审判员 李军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