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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4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诸华珙与杭州志航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华珙,杭州志航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239号原告诸华珙。被告杭州志航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春天。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华珙与被告杭州志航货运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华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诸华珙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三日书记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