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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43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敬峰与邱洪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峰,邱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行字第4376-1号申请执行人王敬峰,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邱洪金,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王敬峰与被执行人邱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10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2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禾祥东路108号2402室房产以及罗宾森广场一期B座(蓝晶阁)19层07单元房产。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3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