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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6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董世芳与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6组、陈德福、董世碧、陈洪、陈诗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芳,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6组,陈德福,董世碧,陈洪,陈诗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299号原告董世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庆义,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6组。负责人董世礼,该组组长。被告陈德福。被告董世碧。被告陈洪。被告陈诗宇。被告陈德福、董世碧、陈洪、陈诗宇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长文,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世芳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称沱村6组、陈德福、董世碧、陈洪、陈诗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世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世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世芳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