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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某某、朱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术林,主任。被执行人:汪某某,男。被执行人:朱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汪某某、朱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02236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13894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2236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2236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