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名称
罗珂与刘芳、杨序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罗珂;刘芳;杨序源;杨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民保字第8号原告:罗珂,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刘芳,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杨序源,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杨序娟,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珂诉被告刘芳、杨序源、杨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珂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芳、杨序源、杨序娟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芳、杨序源、杨序娟价值人民币10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