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唐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沙强、陈锋与汤有余、蔡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强,陈锋,汤有余,蔡云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唐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反诉被告)沙强。原告(反诉被告)陈锋。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祝庆、XX丰。被告(反诉原告)汤有余。被告(反诉原告)蔡云芬。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兵、梅丛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沙强、陈锋与被告(反诉原告)汤有余、蔡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强、陈锋、反诉原告汤有余、蔡云芬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强、陈锋、反诉原告汤有余、蔡云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沙强、陈锋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汤有余、蔡云芬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沙强、陈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汤有余、蔡云芬负担。审 判 长 陈五建代理审判员 党利霞人民陪审员 柯月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