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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艳梅与吴宝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稍木则沟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6912050149。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社区南门小区061号居民,现住该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6905140111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达成协议,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坤森审 判 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杨平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