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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左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文德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德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阿左刑二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德,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林业局局长,曾任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无前科。2013年6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同年7月1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左旗看守所。辩护人韩承旭,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任振华,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旗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德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代理检察员张彩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德及其辩护人韩承旭、任振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刘文德在担任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对杜某甲(另案处理)及其企业给予照顾,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四次收受杜某甲财物共计人民币34.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10月,杜某甲请刘文德帮忙为其尚未中专毕业的儿子杜某乙安排工作,刘文德答应后,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大益茶楼门前路边,收受了杜某甲30万元人民币。因杜某乙尚未毕业,刘文德让杜某甲、俞某某给杜某乙办一个假的大学毕业证,以便安排工作用,至案发前,杜某乙工作未能安置。2、2010年冬天,杜某甲为感谢刘文德对其所经营企业的关照,在银川新华街以1.5万元购买一部三星限量版手机,并送给刘文德。3、2011年3、4月份,刘文德、杜某甲聊天过程中,刘文德说“最近出了一部三星W899型号手机挺好”,为了讨好刘文德使其以后多关照自己的企业,杜某甲遂托人以1.48万元人民币购买后,在刘文德办公室送给其一部三星W899型手机。4、2012年3月,刘文德和杜某甲、潘某甲等人去福建考察石渣、石粉和废弃料以及花岗岩加工产生垃圾的处置项目期间,为了取得该项目,并让刘文德以后多关照杜某甲的企业,在重庆期间刘文德为其妻子挑选了一款“LV”牌手提包,杜某甲遂支付1.3万元人民币将包买下,并送给刘文德。在被告人刘文德担任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徐某某40万元人民币,为徐某某谋取利益。2011年8月,徐某某通过李某某的引荐,向刘文德表示想要承揽“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经刘文德给分管该工程的负责人员打招呼后,徐某某以“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参加了招投标并且中标。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徐某某为了感谢刘文德在该工程中标、施工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刘文德人民币共计40万元。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刘文德在担任阿拉善左旗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徐某某17万元人民币,为徐某某谋取利益。2012年12月,徐某某向刘文德表示想承揽“阿拉善左旗林业局飞播机场建设项目”,刘文德让徐某某去参加招投标报名,后徐某某以“额济纳旗文畅市政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投标并中标。2013年4月至5月期间,徐某某为了让刘文德在该工程上给予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刘文德人民币共计17万元。综上,被告人刘文德在先后担任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党委书记、阿拉善左旗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及其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杜某甲、徐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91.28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文德的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毕业证、户籍信息、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一份、会议记录、收据、康裕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出售协议、石材基地物业服务协议、中共吉兰泰镇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分工的通知三份、阿拉善左旗林业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杜某甲的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杜某甲儿子杜某乙的宁夏大学假毕业证及杜某乙的阿拉善左旗职业中专毕业证、学籍证明、学籍表(均为复印件)、杜某甲等的农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的书证资料一套、阿盟公路工程公司吉兰泰镇市政道路工程项目部财务凭证、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凭证、徐某某的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方大村镇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阿拉善左旗林业局飞播机场建设项目(又称巴彦浩特飞播机场建设项目)的书证资料一套、额济纳旗文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阿拉善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李某某、潘某甲、俞某某、窦某、潘某乙、杨某某、杜某甲、徐某某的自述材料、笔录、被告人刘文德的自述材料、讯问笔录及光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扣押财物清单、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德在先后担任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党委书记、阿拉善左旗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及其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文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文德在侦查机关已掌握杜某甲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刘文德又交代其收受徐某某贿赂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属于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其立功的辩护意见,依据《意见》规定,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因庭审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刘文德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非法所得已全额上缴,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二、被告人刘文德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1.2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瑞国审 判 员  张建成人民陪审员  潘多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萨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