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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二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靳新建与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新建,王永强,薛建平,王富强,万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二初字第1137号原告靳新建,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应梅,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强,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薛建平,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被告王富强,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被告万靖,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靳新建诉被告王永强、薛建平、王富强、万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永强、薛建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永强、薛建平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X号,荥阳市人民法院不具有案件管辖权,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永强、薛建平自2008年6月至今一直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X号居住,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被告王永强、薛建平的经常居住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永强、薛建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新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