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海林与孙宏生、孙竹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林,孙宏生,孙竹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645号原告杨海林。被告孙宏生。委托代理人孙竹君。被告孙竹君。原告杨海林与被告孙宏生、孙竹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海林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居住于本市闵行区闵驰一路XXX弄XXX号XXX室,两被告居住本市闵行区闵驰一路XXX弄XXX号XXX室。2013年10月,两被告私自更改303室外门结构,将原内开门更改为外开门,如被告彻底开启外门,被告房屋外门会碰到原告的房屋外门,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出行,且随时会有被被告房屋外门撞到的安全隐患。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将房屋外门由向外开启改为向内开启,恢复原状。被告孙宏生、孙竹君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系邻居以及双方房屋居住情况属实。原告房屋位于里侧,被告房屋位于外侧,原告外出须经过被告家门口。303室房屋系动迁安置给两被告的,现由两被告居住在内,该房屋外门原系向内开启。2013年9月被告装修房屋时将外门由向内开启改为向外开启,如被告将房屋外门彻底开启,门的把手会碰到原告的房门,但被告将门向外开启有利于被告家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规范》,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防盗门不属于违章建筑,物业管理条例未规定防盗门必须向内开,法律也无此规定;被告将房门向外开启物业是默许的,被告未违反物业规定;如果被告外出将门开启角度小于90度,对原告通行不造成影响,也不存在安全隐患。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海林与被告孙宏生、孙竹君系邻居,原告房屋位于本市闵行区闵驰一路XXX弄XXX号XXX室,两被告房屋位于本市闵行区闵驰一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房屋位于里侧,外门朝东,两被告房屋位于外侧,外门朝北,双方确认两户房屋外门相距0.15米。开发商设计的房屋外门均向内开启。2013年两被告装修房屋时,将其房屋外门由原向内开启更改为向外开启,如被告彻底开启外门,外门把手会碰到原告房屋外门。原告外出须经过两被告门口,被告开启外门,对原告的正常通行造成影响,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份、照片2张,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被告系邻居,理应和睦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外出须经过被告家门口,被告将原由向内开启的外门改为向外开启后,确实影响原告正常通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宏生、孙竹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闵驰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外门由向外开启更改为向内开启,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