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商初字第7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杨文素与朱清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素,朱清涛,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初字第729-3号原告:杨文素。委托代理人:薛海静。被告:朱清涛。第三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全宏。委托代理人:汪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素诉被告朱清涛、第三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甬鄞商初字第729-1号裁定,冻结被告朱清涛持有的在第三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的325万股股权中的20万股。现因原告杨文素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故本院对被告朱清涛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清涛持有的在第三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的325万股股权中的20万股的冻结。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汪 鹏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董叶菁 来自